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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拟征地告知书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07-17

城步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

关于县2014年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拟征地告知书

城国土征字[2014] 05

 

儒林镇八角亭社区、大竹坪村:

 为进一步落实我县“一个战略、四个目标”的总体部署,同时配合国家商务部扶贫开发项目,加强城市基础建设,大力发展我县经济,改善城乡结合部广大群众的生活水平和质量,实现强县富民的目标。经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实施我县2014年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约 18公顷。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办发[2012]4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邵阳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湘政函[2014]11号)、《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发[2013]2号等文件有关规定,我局将拟征地情况告知如下:

一、用地单位: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二、拟征地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住宅用地、商服用地、交通运输等用地。

三、拟征地范围与面积:具体见2014年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地形图。面积约18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水田、水塘43000/亩;旱土、林地、园地34400/亩;荒山、荒地21500/亩;石山、裸地(未利用地)12900/亩。

青苗补偿费:水田1530/亩;旱土1020/亩。

苗木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湘政函[2014]1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征地范围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及迁坟补偿,按市政发[2013]2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征地补偿登记:被征地农户在《拟征地告知书》发布之日起15天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项目指挥部(国土资源局五楼会议室)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或在征地丈量时在确认书上签字(联系人:彭小明13117492158),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拒不签字盖章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可以采取照相、摄像等方式取证,并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作为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依据。

七、征地安置途径:以货币安置为主。

告知后,凡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和抢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告知

 

2014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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