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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 征 地 告 知 书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07-17

拟 征 地 告 知 书

城国土征字[2013]44

儒林镇城东社区:

为促进我县普通高中学校培养能力,提升高中阶段入学率,加强少数民族地区高中教育的发展,经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新建城步苗族自治县第一民族中学科教综合楼、学生宿舍、学生食堂项目。项目建设需征收儒林镇城东社区四组集体土地约0.8公顷,需征收拆迁集体土地上房屋4座。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办发[2012]4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邵阳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的批复》(湘政函[2010]295号)、《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发[2013]2号等文件有关规定,我局将拟征地情况告知如下:

一、用地单位:城步苗族自治县第一民族中学

二、征地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学校科教用地)

三、征地范围与面积:见县规划建设局提供的城步苗族自治县第一民族中学科教综合楼、学生宿舍、学生食堂项目建设用地平面图。拟征地面积0.8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水田43000/亩;水塘43000/亩;

旱土34400/亩;园地43000/亩。

青苗补偿费:水田1530/亩;旱土1020/亩。

苗木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湘政函[2010]295号文件执行。

五、征地范围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按市政发[2013]2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征地补偿登记:被征地农户在本告知书发布之日起10天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县国土资源局二楼征地拆迁办公室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或在征地丈量时在确认书上签字(联系人:吴仲杰13786972680),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拒不签字盖章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可以采取照相、摄像等方式取证,并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作为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依据。征地补偿费用全额支付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拒不领取征地补偿费用、拒不腾地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责令限期腾地,逾期不腾地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地补偿标准争议以及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被批准的方案的实施。

七、安置途径:

(一)以货币安置为主。

(二)对被征地农民的再生产给予帮扶。为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根本利益,结合城步县实际情况,对被征收的水田、水塘每亩1.5万元;旱地、园地、林地每亩1万元给予帮扶(以货币方式兑现)。

(三)设立安置区。由规划建设部门负责规划设计,国土资源部门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征地,对被征收房屋拆迁人予以安置,具体位置、面积见规划建设部门提供的平面设计图。

告知后,被征地社区和居民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和抢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城步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         

201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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