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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公共租赁房建设项目拟 征 地 告 知 书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07-17

城步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

关于县2014年公共租赁房建设项目

拟 征 地 告 知 书

城国土征字[2014]15

儒林镇八角亭社区:

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共租赁房建设项目是一项重大民生工程,充分改善我县居民居住条件,同时带动周边区域经济发展,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研究,决定征收八角亭社区集体土地3.7548公顷用于公共租赁房(一期)项目建设用地。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办发[2012]4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邵阳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湘政函[2014]11号)、《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3]2号等文件有关规定,我局将拟征地情况告知如下:

一、用地单位:城步苗族自治县房产局

二、征地用途:住宅用地

三、征地范围与面积:城步县八角亭社区六组(白水洞)集体土地,南山大道以西,昊城木业以南、以西,具体见县规划建设局提供的2014年白水洞公共租赁房建设项目(一期)用地地形图。拟征地面积3.7548公顷。

四、补偿标准:水田:43000/亩;旱土:34400/亩;

园地:43000/亩;林地:34400/亩。

青苗补偿费:水田2160/亩年、旱土1440//年。苗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湘政函[2014]11号文件执行。

    五、迁坟补偿按市政发[2013]2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征地补偿登记:被征地农户在本告知书发布之日起15天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县国土资源局二楼征地拆迁办公室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或在征地丈量时在确认书上签字(联系人:戴明健13707397096),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拒不签字盖章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可以采取照相、摄像等方式取证,并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作为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依据。征地补偿费用全额支付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拒不领取征地补偿费用、拒不腾地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责令限期腾地,逾期不腾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地补偿标准争议以及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被批准的方案的实施。

七、安置途径:

(一)以货币安置为主。征地补偿费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

(二)对被征地农民的再生产给予帮扶。为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根本利益,结合城步县实际情况,对被征地农民按被征水田每亩1.5万元;旱地每亩1万元给予帮扶(以货币方式兑现)。

告知后,被征地单位和村民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和抢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014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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