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
通 告
城政发[2014] 2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下发《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14])政国土字第1150号),县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儒林镇八角亭社区、大竹坪村、勤俭村、罗家村、十里树村集体土地约1.2公顷用于公安局技术用房项目建设。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技术用房建设项目。
(一)批准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2014)政国土字第1150号。
(三)批准时间:2014年6月25日。
(四)被征地位置、地类和面积: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八角亭社区、大竹坪村、勤俭村、罗家村、十里树村;地类为水田、旱土、林地、园地;征收面积约为1.2公顷。
二、征地补偿费和青苗费补偿标准及安置办法。
(一)征地补偿费标准:按照湘政发[2012]46号文件规定执行。
地类名称 | 水田 | 旱土、林地、园地 |
征地补偿费标准 | 43000元/亩 | 34400元/亩 |
(二)青苗费补偿标准:按照湘政函[2014]11号文件执行。
地类名称 | 水田 | 旱土 |
青苗费补偿标准 | 2160元/亩 | 1440元/亩 |
(三)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以货币安置为主。
三、在本通告规定的时间内,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于2014年9月10日前到城步苗族自治县征地拆迁办公室(县国土局二楼)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四自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五、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被视为同意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征地调查结果接受补偿。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4年8月26日